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所管辖范围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
2012年4月25日15时,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,就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。
[网友 校车]条例规定教育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都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,没有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牵头负责,这会不会造成责任不明确,监管责任难以落实?
[赵晓光]对校车安全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某一个部门负责不是不重视,应该说是更加重视了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大家知道,整个条例贯穿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。也就是说这项工作是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的,像教育部门要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,要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,还要组织培训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;公安部门要负责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管理,还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;交通部门也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,对危险路段要进行整治,保证道路路况符合安全的要求。
各个部门都是各司其职的,各个部门都有各个部门法定的义务,在这个条例当中各部门该做的事情都有相关规定,谁来主抓他们?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,比一个部门牵头来做要求更加严格。
负总责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全面的责任,这个地方你所管辖的范围内校车有没有、应不应当配备?而且校车发展的状况如何?今后检验的标准很多,包括是否出事故等等,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起全面的责任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最终的责任,这就要对工作做出评价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这个责任,比某一个部门牵头要求更加严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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